秦 皇 岛 鲁 商 联 合 会 章 程
(2011年3月6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秦皇岛鲁商联合会
英文译名 QHD SD Busines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QHDSD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以在秦皇岛境内常住或者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山东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企业为主体,团结山东籍在秦皇岛地区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原则 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式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共创和谐社会的引导、教育;团结、协调、组织在秦皇岛的山东各类商贸机构、企业和人员,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弘扬山东人勤劳、朴实、耿直、善良、豪爽的传统美德和敢为人先的闯关东精神;充分发挥联合会的协调和桥梁作用,促进秦皇岛山东两地的商贸合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隶属关系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秦皇岛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秦皇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联合会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提高会员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富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回报社会。
(二) 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依法保护会员合法的经营活动,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三)开办会员联谊场所,为会员提供休闲、保健、医疗等服务。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强联合会的凝聚力。
(四) 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非公有制各类代表的推荐工作;为会员投资开发争取优惠政策;受理委托招商和组织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搞好资金融通;为秦皇岛山东两地的经贸合作牵线搭桥。
(五) 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建立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兄弟商会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学、研、商的有机结合。
(六) 组建同业组织,协调同业关系,组建在秦山东企业的“联合舰队”,增强会员的竞争力。
(七)组织对会员的培训,经常进行信息技术交流;开设联合会网站,编辑发行联合会简报、会刊,刊登会员供求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政策咨询,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
(八)协助山东各级政府在秦皇岛的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山东省各级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为山东的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秦皇岛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山东籍人士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山东各类(种)机构的驻秦办事处;祖籍是山东现在秦皇岛经营的;为本会热心奉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承认联合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者和企业;个人会员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知名度并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主动为联合会事业热心奉献;
(四) 在秦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五)山东各类(种)机构、组织、企业的驻秦办事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批准;
(三) 由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四) 在联合会网站和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联合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联合会的信誉和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并在网站或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可以通过自荐与会长单位推荐相结合,并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报市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
(一) 会员会费收入;
(二) 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三) 下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政府资助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建立会长领导下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账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经费开支。全年收支明细账在会员大会上或网站上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议案。
第四十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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